(2015)秀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