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宗利与崔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庆军,徐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庆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宗利。上诉人崔庆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崔庆军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专递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无人签收为由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虽然本院开庭传票上诉人崔庆军未实际接收,但已视为送达。上诉人崔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崔庆军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庆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崔庆军减半负担6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