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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