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