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苍溪县宝云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刘莉,女,生于1967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祥,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宝云寺。法定代表人释昌华,住持。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莉、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苍溪县宝云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1年7月25日,原告刘莉、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苍溪县宝云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双方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向广元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约定了第1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即仲裁。该约定明确、有效。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不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莉、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