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16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