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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志浩与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浩,孙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史志浩。委托代理人周颉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浩诉被告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立民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斯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