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广辉诉晁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辉,晁亚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陈广辉,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段上村段上组58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店子王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06116118。被告晁亚辉,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召公镇作里村西组05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50219151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辉诉被告晁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广辉负担,���已预交530元,由本院退付其265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