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犹共云与朱启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共云,朱启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33号原告犹共云,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朱启云,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的犹共云与朱启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犹共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犹共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犹共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犹共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