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玉柏、双剑与双剑、付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柏,双剑,付凯,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杨玉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剑。被告付凯。被告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99号。法定代表人付凯,龙海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柏与被告双剑、付凯、松滋市龙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双剑、付凯、龙海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双剑、付凯、龙海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书记员 赵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