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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郭某甲,女,1978年5月6日生。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3月2日生。原告郭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长子王某丙2000年6月26日出生,次子王某丁2008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婚后好逸恶劳,不务正业,2001年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九年,服刑七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先后两次被捕入狱,至今仍在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伤透了心,无法再共同生活。诉请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子王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进监狱之前,原、被告一直有联系;被告坐牢期间原告也经常探视,一直有联系,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0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26日婚生长子王某丙,2008年12月4日婚生次子王某丁。2001年9月13日,被告王某乙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9日,被告王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被告王某乙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乡市豫北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一份、户口本、出生证明及原、被告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被告王某乙婚后多次犯罪,长期在监狱服刑,致使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多次调解,原告郭某甲离婚愿望强烈,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王某乙现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婚生子王某丙、王某丁暂由原告郭某甲抚养,待被告王某乙服刑完毕后再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丙、王某丁暂由原告郭某甲抚养,待被告服刑完毕后再行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郭选让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中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