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明喜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明喜,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喜,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鹿楼八矿工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尚建峰,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郝肖楠,女。再审申请人刘明喜因与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八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刘明喜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明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晓华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李学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