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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马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7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张某甲,男,1974年6月21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马某甲,男,1979年8月23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马某乙,男,1944年2月11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张某乙,男,1971年3月28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张某丙,男,1974年2月18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张某丁,女,1964年8月21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某甲、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龙永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