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郁德霞犯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郁德霞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郁德霞。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沭刑初字第05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郁德霞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566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55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郁德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郁德霞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郁德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于2012年12月、2014年12月共两次受到监狱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财产刑、民事赔偿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郁德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德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