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申请执行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21-3号申请人额尔德木图,男,蒙古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布和巴雅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布和巴雅尔,男,蒙古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蒙古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额尔德木图申请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布和巴雅尔与其妻乌云塔娜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恩格尔小区商业楼1单元101-201-301铺房产��卖,流拍后额尔德木图以第一次流拍价539370.00元接收房屋抵偿(2013)阿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45845.00(肆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和(2013)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493525.00元(肆拾玖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元)。抵偿债务后本案尚有案件款139272(包含诉讼费和保全费)没有实现。现被执行人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反馈,对法院财产调查没有异议,同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3)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139272元(壹拾叁万玖仟贰佰柒拾贰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2013)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585000元的利息(2012年10月5日-2013年12月3日,利率人民银行基准���率),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第一项时可一并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呼斯乐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乐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