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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子胜与诸城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诸城市青墩水库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何子胜。被执行人诸城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夕辉,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青墩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玉斌,局长。申请执行人何子胜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诸城市青墩水库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0784.2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30784.2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张炳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