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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王建国、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梅,王建国,冯丽,永年县旭诺源紧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77-1号原告:张素梅。被告:王建国。被告:冯丽,系被告王建国妻子。被告:永年县旭诺源紧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钛白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梅诉被告王建国、冯丽、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0万元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