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寿宁县。被告孙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