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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刘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荣,刘拉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刘爱荣,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拉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荣与被告刘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拉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荣撤回对被告刘拉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