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金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亮、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广场农业银行前面过路时,看见熟人熊某甲吃完麻辣烫准备回家,即对熊某甲说让该麻辣烫老板开车送熊某甲回去,站在旁边的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金某说“你多大一匹哥吗”,被告人金某听后便上前问张某在说什么,让张某再说一遍。张某未出声,被告人金某用手推张某的肩膀,张某用手挡了一下,被告人金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张某见状后立即逃跑,在跑到马路对面时不慎摔倒。被追上来的被告人金某用折叠刀在其右腿后侧连捅3刀。随后赶来的被害人韦某某上前阻止时,被金某用刀将其手臂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金某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韦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熊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及相对应的名单,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文书,前科材料,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晓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