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乔东超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东超,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乔东超,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树凯,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东超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