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敏田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徐敏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大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恬路中段西侧。负责人公丕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田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