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雷明与钟志伦、陆碧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钟志伦,陆碧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雷明被执行人:钟志伦被执行人:陆碧桃本院在执行雷明申请执行钟志伦、陆碧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钟志伦的存款17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雷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志伦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象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书记员 吕瑞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