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百色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百色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百色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百色某某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右民一初字第17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