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潘志云 被执行人 李成仁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云,李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潘志云,女,1961年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成仁,男,1967年2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成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2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潘志云被执行人李成仁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俊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