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建成与被告徐清华、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方建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清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旭东,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成与被告徐清华、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建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建成负担。审判员苏挺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