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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艺璇与王顺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璇,王顺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王艺璇。被告王顺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工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00212-6。负责人朱春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贵英,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艺璇诉被告王顺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勇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艺璇、被告王顺卿、被告中华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艺璇诉称,2015年2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王顺卿驾驶甘DT06**号小型客车,沿北京路行驶至嘉华园路段时,与王艺璇驾驶的甘DD0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甘DT06**号车乘车人原婷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驾驶的甘DD06**号小型客车在陕西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维修。本次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白银大队认定,被告王顺卿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240元。被告王顺卿辩称,事故属实。被告中华财险辩称,事故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支付给车主王顺卿,商业险范围内支付给投保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王顺卿驾驶甘DT06**号小型客车,沿北京路行驶至嘉华园路段时,与王艺璇驾驶的甘DD0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甘DT06**号车乘车人原婷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驾驶的甘DD06**号小型客车在陕西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维修,修理费共计36240元。本次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白银大队认定,被告王顺卿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240元。另查明,在该案诉讼之前中华财险将车辆修理费赔付给甘DT06**号小型客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王艺璇提交证据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证据2.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顺卿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本次事故,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顺卿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造成车辆损失有理有据,应予支持,由于甘DT06**号车辆在中华财险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华财险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车辆修理费票据36240元,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王艺璇车辆修理费362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芳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