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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邹常忠与蔡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常忠,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邹常忠。被执行人蔡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君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邹常忠支付雇员受害赔偿款20290.41元、至今已履行6500元。现查封被执行人蔡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君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