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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33号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良。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50万股及红利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基本账户资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50万股及红利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