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慧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丽萍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审 判 员 许 伦 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