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新旺与被执行人王江、王昌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新旺,王江,王昌德,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尚新旺。被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王昌德。第三人管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新旺与被执行人王江、王昌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光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由王江、王昌德连带给付尚新旺设备款70000元、执行费9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王江、王昌德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王江与第三人管敏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管敏为本案被执行人。管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尚新旺偿付设备款70000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