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孙某甲,男,201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泽利,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某乙,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