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寿生、梁金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寿生,梁金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世纪佳苑1号。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官,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鲍炬成,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寿生。被告梁金圆。本院在审理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寿生、梁金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清偿贷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0元(已交),由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香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