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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慧艳、张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慧艳,张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25号原告临沂市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A座。法定代表人林明,经理。被告高慧艳。被告张涛,(系被告高慧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慧艳、张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