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平与乌兰察布市集宁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韩平(曾用名韩红梅),女,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怀远路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春友,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平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