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7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杨美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74、375号申请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宝梓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黎明罡。委托代理人利耀雄,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374号案被申请人杨美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第375号案被申请人宋永红,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明,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都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做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150、15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书面通知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各400元。如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7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