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庞治帮诉姚占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治帮,姚占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庞治帮,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4日,住华池县农��局*号家属楼。被告姚占俊,男,汉族,华池县怀安乡坪庄村侯家湾村,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庞治帮与被告姚占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治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庞治帮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折钦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