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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周庆芳与陆勇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周庆芳,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周庆芳,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3日。被执行人陆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9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勇之妻廖鑫(51362319781120xxxx)所有的位于武胜县xx镇xx街xx苑B区1单元1楼5号(产权证号:2012025xx号)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