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樊金星与樊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星,樊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樊金星。被执行人樊胜军。本院在执行樊金星申请执行樊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胜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胜军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