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樊金星与樊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星,樊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樊金星。被执行人樊胜军。本院在执行樊金星申请执行樊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胜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胜军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