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钟某波、陈某煌、颜某芬、洪某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2号被执行人钟某波。被执行人陈某煌。被执行人颜某芬。被执行人洪某民。关于钟某波、陈某煌、颜某芬、洪某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波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东江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某波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东江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