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勇与湖南省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湖南省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勇。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湖南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勇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勇的委托代理人李道勇,被上诉人源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易骆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彭勇。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阎 开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