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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冯国均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均,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936-1号原告冯国均。委托代理人邱来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中天路30号。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冠达商城F-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均与被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