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芦某甲与芦某甲、芦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芦某甲,芦某乙,颜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刘某,机工。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某甲,个体运输。被告:芦某乙,个体运输。被告:颜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芦某甲、芦某乙、颜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某甲、芦某乙、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