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陈旭初、吕金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陈旭初,吕金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世宏。被执行人陈旭初。被执行人吕金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特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04月09日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振兴巷15号房屋。并于2015年7月13日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15年7月31日,竞买人朱恩宜(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6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振兴巷15号房屋(建筑面积:73.20㎡,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261448号)归买受人朱恩宜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36.60㎡,证号:苍国用(2002)第10332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朱恩宜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恩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恩宜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拍卖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登记于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振兴巷15号房屋(建筑面积:73.20㎡,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261448号)的所有权过户到朱恩宜名下。二、原对该房屋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三、强制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院(执行局)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82号联系人:陈尔德联系电话:0577-6872****、1350687****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登记于被执行人陈旭初、吕金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振兴巷15号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36.60㎡,证号:苍国用(2002)第10332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朱恩宜名下。二、原对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878-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院(执行局)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82号联系人:陈尔德联系电话:0577-6872****、135068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