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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郭海凤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红,郭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女性,住所地青冈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郭海凤,地址青冈县新建街学苑家园*栋*层东9门。李金红与郭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冈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海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金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海凤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海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海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贯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