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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亚东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4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王亚东,男,21岁(1994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武茂、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东及其辩护人吕武茂、韩德镇、被害人万×的近亲属万江源的诉讼代理人张晓霖、被害人田×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小利、被害人伦×、被害人辛×的诉讼代理人李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亚东于2014年9月20日23时许,与洪×等人在本市通州区梨园镇旗舰路一烧烤店吃饭过程中,王亚东、洪×等人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辛×等人因误会发生口角,后被劝开。9月21日1时许,在王亚东等人就餐完毕准备离开饭店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王亚东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先后扎刺被害人万×、田×、辛×、伦×,造成万×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刺破升主动脉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田×右后胸部及左侧背部被刺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辛×、伦×所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王亚东作案后潜逃,于同日20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亚东犯罪的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亚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亚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其仅扎刺了三人。被告人王亚东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东犯有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亚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请求对王亚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亚东于2014年9月20日23时许,与洪×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旗舰路一烧烤店吃饭过程中,王亚东、洪×等人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辛×等人因误会发生口角,后被劝开。9月21日1时许,在王亚东等人就餐完毕准备离开饭店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王亚东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扎刺被害人万×、田×、辛×、伦×,造成万×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刺破升主动脉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田×右后胸部及左侧背部被刺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辛×、伦×所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王亚东作案后潜逃,于同日20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亚东的亲属代其向法院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1.被害人田×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1日22时许,他和万×、伦×一起去龙鼎园对面的大排档吃饭,在那他遇到辛×、翟×,大家就一起吃饭。过了一会,他见饭馆里还有几个他认识的朋友,就过去一起吃饭聊天。后他见伦×等人走到大排档院子里冲着一桌男女走过去,他以为双方认识,就跟过去,过去才知道双方在吵架,对方拿着啤酒瓶站着挑衅,因为当时只有他没喝酒,他怕出事就想把双方拉开。还有一个女的也把双方都拉开。后都各自吃饭,饭桌上也没说这事,具体因为什么与对方发生矛盾,他不知道。过了十多分钟,刚才那桌人从门口出去,走的时候骂骂咧咧,他这桌人就急了,跟着出去到了大街上,双方开始骂,一直从大排档门口到了马路对面的幼儿园那,不知道他这方的谁扔了个啤酒瓶,双方就打起来了。他见打起来了赶紧拉架,但现场很混乱,他也分不清谁是谁,后突然感觉自己很热,就脱下衣服发现全是血,才知道自己受伤了,后来他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他右胸口有一处刀伤,左胸口一处刀伤,伤到内脏了。伦×、辛×也受伤了,万×死了。打架时他这方就他、伦×、辛×、万×、翟×五人。当天他穿蓝色T恤,黄色短裤。辛×穿黑色西服,伦×穿黑色短袖T恤、蓝色牛仔裤,万×戴眼镜,穿深色短袖、黑色牛仔裤。他喝酒时曾光着膀子。2.被害人辛×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0日晚10时许,他和翟×到龙鼎园对面的一家烧烤店吃饭,遇到了伦×和一个戴眼镜的小胖子,就一起吃饭。过了一会,汪×和汪×的男友来吃饭,看到他就过来聊了会,后汪×见外面也有认识的人就出去了。后他从厕所回来见到汪×,就开玩笑说:“你看什么?”和汪×坐一起的一个男的误会他和自己说话,就发生矛盾了,汪×就解释,后他就回自己桌了。回去后同桌的问怎么了,他把过程说了一遍。后他和同桌的人又过去找那桌人理论,感觉要打起来,对方也挺横的。他和翟×把人拉回来了,汪×也劝架。他继续边喝边聊,过了会不知道怎么回事门口有很多人看,他就出去,见外面已经打起来了,就是他这桌的人和对方一个互相拉扯,他过去拉架,对方打了他右眼一拳,他也打了对方左肩一拳,后把对方按地上了。他见他那桌的戴眼镜的胖子坐在地上,他就去拉胖子,但拉不动,胖子也不说话。这时汪×对他说“你后面好多血”,他就让汪×看,汪×说是刀伤,他就不敢动了,让汪×打急救电话,一会救护车来了,就把他拉医院了。当天他穿一件黑色西服、拖鞋。田×穿蓝色半袖T恤,伦×穿黑色半袖T恤、蓝色牛仔裤,翟×穿黑色西服。只有万×戴眼镜。田×喝酒时光着膀子。3.被害人伦×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0日23时40分许,他和田×、万×去一家烧烤店吃饭,到那时见翟×和辛×也在,就一起吃。约凌晨1时许,辛×从厕所回来看了隔壁桌一女的,对方一男的就和辛×吵起来了,那女的辛×认识,还跟他那桌人喝了酒,那女的把辛×和那男的拉开了。过了一会隔壁桌的人吃完了,走的时候骂骂咧咧,辛×和他这桌人就都出去了。出去后双方吵起来,后就动手了。他和对方一男的互相打了一拳,他打到对方左脸一下,对方打他时,他闪开了,后他拦着那男的不让那男的去打他朋友,后一个男的用刀扎了他左侧臀部一刀。扎他的人和跟他打架的人一起朝西跑了。这时田×喊:“赶紧送我去医院,我快不行了。”他就打车把田×送到了潞河医院。他的左臀部被扎了一刀,田×两侧肋部被扎了,扎他的人挺瘦,短发,175厘米高,穿蓝色半袖,他没看见刀,就听见“啪”的一声。他当时不知道从谁手里抢过来一根铁棍,用这个铁棍打对方一个男子头部一下,还打了这个人肋部一下,这个人没打到他。铁棍长约50厘米,直径3厘米。他不知道铁棍现在在哪。当天他看见田×拿菜刀了,是辛×跟对方吵起来后回到吃饭的位置时,田×拿着菜刀嚷“欺负我兄弟就不行”。被害人伦×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出王亚东就是扎伤其的男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辛×是己方参与打架的人、田×是拿菜刀的人、万×是被对方扎死的人。4.证人翟×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0时许,他和辛×去龙鼎园对面的烧烤店吃饭,遇到伦×,伦×的一个朋友、田×,大家一起吃饭。后辛×从厕所回来说有一桌人骂他,让跟去那桌看看,大家就跟着辛×找那桌人。辛×对那桌一个女的说:“你这哥们不实在。”那桌一个男的就站起来,拿着酒瓶要打架。那女的把大家拉开了,他那桌的人就回去吃饭了。后他去结账,并跟同桌的人说吃完就走吧。这时对方那桌人也吃完要走。在烧烤店外的马路上,他听对方骂骂咧咧,对方还有人在马路上摔一个酒瓶,双方就骂起来,后相互打起来。后他看情况不对就跑了。他们这边就五个人,辛×、田×、伦×、伦×的朋友、他。当时对方两个人打他一个,他的头部、腰部被打了。他打了对方两个人,用肘部打对方一个男的脖子了。5.证人汪×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她和男朋友于×在龙鼎园对面的第三家烧烤店吃饭,当时在饭馆里吃饭的还有两桌人,她认识几个,其中一桌她知道具体名字的是刘×,另外一桌她认识的是辛×。三桌本是分别吃饭的,她看到辛×就去敬酒了,后又去刘×那桌坐了会。这时辛×从厕所回来路过刘×那桌跟她开玩笑说“你瞅啥”?她开玩笑回了句“瞅你咋了”?这时坐在她身旁的洪×也对辛×说“瞅你咋了”?洪×不知道辛×是对她开玩笑,以为辛×在说洪×,辛×走过去问怎么了,她见误会了就赶紧解释,洪×明白是误会,辛×也回去了。一会辛×那桌过来一个男的问“谁欺负我哥了”,辛×那桌人都陆续过来了,可能还有其他桌认识辛×的也过来了,刘×这边的人都站起来了,双方争执起来,她和男友、刘×把双方劝开,她还去辛×那桌解释,说都是朋友,辛×也说没事。她再回刘×桌时,刘×等人要走,刘×等人商量好说走时不看辛×桌上的人,避免发生冲突。她送刘×那些人出去,辛×那桌人有个人说了一句难听的,被走在最后的董×听见了,董×回头冲辛×那桌说了句“说什么呢”,她就赶紧拉着董×离开了。她怕引起冲突就把饭馆的门从外面关上,一会辛×那桌人推开门出来,双方又骂起来,辛×这边有人向刘×那方人扔了一个啤酒瓶,扔在地上碎了,双方突然就打起来了,乱成一团。这时她见有三个男的在追洪×,她就过去拦住,对方后答应不打了,洪×让她看董×,她就过去了,看到路上有个胖的男的倒在地上,董×正和辛×撕扯,后来被拉开了,辛×当时说自己没事,后来发现自己受伤了。其他人不知道什么时候都跑光了,后警察和急救车就来了,医生说倒在地上的胖男子已死亡,医生把死者衣服撩开,她见死者胸口有伤。她和男友、辛×坐“120”去朝阳急诊抢救医院了。辛×腰部受伤了。6.证人于×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23时许,他和女朋友汪×去龙鼎园对面的烧烤店吃饭。汪×看见辛×、刘×,分别和这两人所在桌的人一起喝了酒。突然,听见外屋有吵闹的声音,他出去见辛×那桌的人和刘×那桌的人骂起来了,他和汪×就把大家劝开了。过了一会,刘×那桌人吃完饭了,汪×把刘×等人送出饭店,辛×那桌的胖子见了,就突然追了出去。汪×赶紧把饭馆门关上,但胖子一使劲就把门拽开了,辛×那桌的人就追出去了,他也赶紧出去。在外面,他见辛×那桌的胖子和刘×那桌的人吵起来了,他和汪×就劝架,但双方不听打起来了。突然有人说赶紧送医院。双方就不打了,他发现地上有血,还有一把刀,人散开的时候发现刀没在地上了,是一把菜刀,黄色的木头把。辛×那边的一个人光着膀子,背上有血。很快警察来了,人都跑了,就剩下他、汪×、辛×、辛×那桌的胖子。打完架,死者说难受,就躺在地上,后医生来了说已经死了。后他跟着救护车到医院了。7.证人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绰号“小黄鸭子”。2014年9月20日21时许,他和董×回到北京,把行李放在张×家,大家决定出去吃饭。路上通知了张×、刘×、孙沐颜、卓×、胡×一起到龙鼎园小区对面的烧烤店吃饭。吃的过程中,同样在这家店吃饭的汪×过来和他们一起喝点。后有两个同样在店里吃饭的男的去上厕所,他见其中一个男的冲他说:“你瞅啥啊?”他说:“瞅你咋的?”汪×赶紧站起来说都认识,把那男的劝走了,另外一个男的也把那男的往回拽。后汪×去了另一桌。不一会,有十多个男的拿着啤酒瓶过来喊:“谁骂我哥了?”他们六个人站起来,手里也拿啤酒瓶,他说:“我骂的。”汪×又来把对方劝回去了。他们继续喝。后又来三个穿西服的,他们看那三人,那三人说还看啊。他们说:“就看你,你想干就干。”对方说那就干吧。汪×又把对方劝回去了。后他们就要走,经过对方桌时,双方相互看,等他们出门时,对方有一个人骂了一句,王亚东回头回骂了一句。后对方就有人拿菜刀,有人拿钢管,有人拿啤酒瓶都出来了。双方对着骂。汪×推着他们让赶紧走。对方一个穿西服的指着王亚东使劲骂,并把他们围起来不让走。突然,一个啤酒瓶飞过来,双方就打起来了。他被胡×和汪×拉了出来,回头见对方一人拿拳头打董×的脸,董×用拳头打对方。他刚往回跑,就有5个人拦着他不让回去。其中一人冲他跑过来,他就拽着对方的脖子,用拳头打对方的脸,还踢对方,对方要拽他的头发,并给了他一拳。他见对方四个人向他跑来,他就跑了,后摔倒在地,对方用脚踢他。等他起来时,警车已经到了,他就趁机跑了。后董×告诉他王亚东把对方一人捅死了。他问董×哪来的刀,董×说不知道。对方一个穿蓝衣服、身高一米八的拿菜刀,一个穿黑衣服、个子不高、戴眼镜、卷发的人拿钢管。打完架后他听张×说张×和刘×回家拿衣服时拿了刀,后王亚东说把刀藏起来了。证人洪×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亚东。8.证人孙×的证言证明:他别名孙沐颜。2014年9月20日22时许,他和董×、何×、洪×、王亚东、张×、刘×、卓×、胡×一起在龙鼎园对面的烧烤店吃饭。后隔壁桌的汪×来和他们一起喝酒聊天,汪×和刘×认识。其间,一个男的路过他们桌时,对汪×说“你瞅啥”,洪×以为在说自己,就回了句“瞅你怎么了”,汪×说认识的,洪×说“认识早说啊,我以为说我呢”,那男的说“就说你咋了”,那男的就进屋了。过了约三五分钟,从屋里出来十来个男的,一个人拿着酒瓶指着他们桌的人说谁骂自己兄弟了。还有一个光膀子的人拿了把菜刀。洪×和董×和对方吵起来了。他和其他人把双方拉开。由于天冷,张×和刘×回宿舍拿了几件衣服,张×走时王亚东送了一段路。凌晨1时许,他们结账要离开。路过屋里时,对方有人说了句还敢瞅呢。董×或者王亚东说了句怎么了,双方就骂起来了。他们到了马路边,他拉着董×走,董×还跟对方骂。对方来了三个人打董×,其他人也打起来了。他在拉董×的时候,对方一个男的把他推开了,这男的准备打董×的时候,王亚东过来打了那男的腰部几下,王亚东对他说:“赶紧跟我跑。我扎了三个人。”这时他见王亚东手里拿了把刀,刚才推他的男子一手扶着腰,一手指着王亚东,他就赶紧跟着王亚东跑了。到通景园门口,张×给他打电话说何×头部出血了。后刘×接到汪×电话说死人了。听到这个消息,王亚东哭了,说准备回去收拾东西走。张×、王亚东和董×就回暂住地了。他和卓×、胡×等到何×的朋友把何×接走,剩下的人就各自回去了。打架时王亚东拿了刀,刀刃长约20厘米。对方有人拿铁棍、酒瓶的,还有个挺瘦、光膀子的人拿把菜刀。9.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别名“闹闹”。2014年9月20日21时许,她和刘×等人一起吃饭。大家坐在院子里,吃饭时遇到汪×。汪×和另一拨人在屋里吃饭,看到他们后主动过来打招呼。过了一会,汪×之前一桌的一个男的从厕所回来看汪×,洪×以为在看自己,就问那男的看什么,洪×就和那男的吵起来了,董×也掺和了几句,后被刘×、汪×劝开了。那男的回屋后,又出来几个人,其中一个拿着菜刀,冲着他们比划,还骂,汪×的男朋友把那些人劝开了。她看见对方回屋后透过窗户还做一些侮辱性的手势挑衅。当天有些凉,她就回去给大家拿衣服,王亚东让她去王亚东的住处把刀拿来。她背着包走的时候,刘×跟出去了,刘×问干什么去,走出大排档后她回答说王亚东让自己回去拿刀,估计王亚东怕出事,防身用。在去王亚东住处的路上,刘×说自己的朋友认识对方一个叫辛×的。她就让刘×找朋友跟辛×说别闹事。刘×就打电话。当时她和刘×走到了王亚东住处外面,刘×就在单元门口打电话,她自己一人进屋,从小床床垫下拿了3把刀放在包里,还拿了4件衣服,后就与刘×返回吃饭的地方。她把衣服分给大家后就把包放在椅子上去厕所了,从厕所回来没翻过自己的包,不知道有没有人动过她的包。0时左右,结账离开时,对方一人骂了他们一句,他们就停下来回了一句,对方就从屋里冲出来了。他们当时已经出大排档了,对方边追边骂,有两个人把董×拉住,另外一个人冲他们扔了个啤酒瓶,从她和王亚东身边飞过去摔碎了,一个微胖的男子过来拽王亚东的衣服领子,她试图把两人拉开,被那男的推到一边。等她从地上起来时,两方的人已经打起来了。何×被两三个人按在地上,拽着脑袋往地上磕,她过去拉打何×的人,把其中一人拉开后,何×站了起来,何×和第一个挑事的人互殴起来,但何×一直被那人打面部,后来她发现那人手里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一根钢管,这人就用钢管打何×的头部,打了三四下,她过去把钢管抢了下来。这时又来一个矮个戴眼镜男子把她手里的钢管抢走了,往另一个方向走了。她就把何×拉一边,当时何×头部出血了,让她带着去医院。她正打算带何×去医院时,孙沐颜给她打电话让赶快走,自己在通景园。她和何×就到了通景园。当时王亚东、卓×、孙沐颜已经在那了。她给刘×、董×打电话,孙沐颜让刘×、董×赶快走,别在那打了。后她带何×去医院,但医院没法缝针,只能去大医院,她和何×就打车回现场。路上孙沐颜给她打电话说对方可能有人死了。她在通景园下车找孙沐颜等人,何×坐车去现场找洪×,但没找到,后何×也回到了通景园。后孙沐颜等人也陆续回来了,大家在屋里说晚上发生的事。孙沐颜说对方有个人被刀捅死了。王亚东说事情大了,自己用刀扎了3个人。王亚东开始准备自首,后又说想先回家看看,一会王亚东就收拾东西说先走,她、卓×、董×就把王亚东送上了出租车。她不知道是王亚东用刀扎人,也没有看见。她拿了3把刀,一把长约20厘米,放在黑色皮套里。一把折叠刀,长约10厘米,黑色金属质地。一把也是黑色金属质地、长约10厘米的折叠刀。她拿刀回到吃饭的地方,王亚东拿了她的包,打开看了一眼又把包还给她了,后来她去了厕所,不知道期间有没有人动过她的包。她后来听说对方有人被刀扎伤了,就看了一眼包,发现里面少了一把折叠刀。在现场她看见一名男子肋部流血了。王亚东说自己扎人时她、卓×、董×、洪×、孙沐颜、何×都在。证人张×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亚东。10.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0日22时许,她和张×等人去龙鼎园对面的一家烧烤店吃饭。吃饭时,她发现同学汪×。后汪×过来敬酒,就坐在她那桌聊天,辛×从屋里出来见到汪×了,就问:“你看什么?”汪×说:“看你怎么了?”汪×旁边的洪×以为辛×在跟自己说话,也说:“看你怎么了?”辛×和洪×就吵起来了,她和汪×把洪×和辛×拉开了。过了一会,辛×带着几个人拿着啤酒瓶出来,冲洪×说:“你想怎么着?是不是想打架?”她那桌人都站起来和对方吵,她和汪×把双方劝开了。后大家觉得有点凉,张×说回去拿衣服,王亚东让她陪着张×。她走到张×边上时,张×告诉她王亚东让自己回去拿刀,如果不拿,怕真出事了王亚东会怪自己。路上她跟朋友打电话让劝辛×别闹事。到张×家楼下,张×回家拿衣服,她在单元门口没进去。后张×拿了四件衣服出来,她就陪着张×回到烧烤店,张×把衣服分给大家。又待了一会,准备买单离开,因为董×之前摔伤了,伤还没好,洪×对大家说今天别惹事,别让董×再受伤。大家也都同意,汪×也去屋里劝辛×那帮人。大家从屋里离开时,辛×那帮人也跟着要往外走。她第一个出来,听见对方骂骂咧咧,汪×把烧烤店的大门关上了,但对方又把门撞开了,还骂。和她一起的人有的也和对方发生了争吵,在骂的过程中洪×拿起门口的一个凳子转了几圈,又放回去了,辛×拿了一个啤酒瓶,把啤酒瓶摔碎在地上,双方就打起来了。她看见对方有几个人在打董×和何×,其中一个拿一根铁棍打何×的头,剩下的都厮打在一起。她见有人打董×,就过去拽那个人,没拽动,她就往外拉董×。当时双方已经打到烧烤店门口马路的西侧,在打的过程中,她听见对方一个人说自己流血了,那人把衣服脱下来,她见那人腰部出血了,董×拿着那人的衣服按住伤口,让那人赶快去医院。还有一个男的也说自己受伤了,董×让受伤的赶快去医院,那两人坐了一辆白色轿车去医院了。她和董×在一起,找其他人时,发现都不见了,看到对方的人还有汪×、于×围着一个人站着,那人当时就在烧烤店西侧马路牙子中间一动不动地坐着,她没注意那人是否受伤,是否流血,董×说赶快把坐着那人送医院。辛×说喊什么,是不是还想打架,还推董×。她见要动手,就拦住,董×让对方赶紧把人送医院,但对方什么也没干。当时她接到其他人的电话,说何×受伤了,头破了,让董×也赶快去看看。于是她和董×、胡×从现场离开了。后她见到何×等人,何×头破了,张×陪何×去医院。她给汪×打电话问看没看见洪×,汪×说对方有人死了,被刀捅的。她当时感觉应该是王亚东捅的,有刀的事只有她、张×、王亚东知道。她把死人的事告诉了其他人。当时应该是胡×在打架之前报了警。证人刘×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辛×是对方打架的人员。11.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0时许,他和王亚东等人一桌吃饭。后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朝着他桌上他不认识的一名女子说:“你瞅什么?”那名女子旁边的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就和穿黑衣服的男子吵了起来,后劝开了。当他们走出门时,对方上来挑衅,双方就在马路上发生争执,双方围在一起,对方十来个人,且有几个人拿着酒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他见要打架就跑到一边报警。大约打了两三分钟,他已经走到龙鼎园门口,感觉警察快到了,就回家了。当时没看见有人受伤,听见有人说流血了,赶紧送医院。对方有十来个人,有拿钢管、啤酒瓶的。12.证人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绰号“老鬼”。2014年9月20日23时左右,他和董×等人一起坐在饭店院里吃饭。后刘×的朋友叫汪×过来敬酒,有一个穿黑色西服上衣,留着胡子的男子从他们桌旁经过时朝他们骂,洪×就和这男子发生了口角,后两人被劝开了,汪×说都认识,是误会,男的去屋里吃饭了。五分钟后从屋里出来十个左右男子,其中一名又高又胖的男子右手拿一空啤酒瓶,一个北京腔穿蓝色半袖、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冲他们喊骂。双方又吵起来,后被劝开就各回各桌了。王亚东让张×回去拿衣服。张×、刘×十多分钟后拿了五、六件王亚东的衣服回来,给大家披身上。过了十多分钟,他们结账离开时,那个胖子喊:“还瞅是不?”王亚东问对方是不是故意找事。对方就都冲出来了,洪×拿了一把凳子,被汪×拉一边去了,他拉着董×往外走。一个留着小辫子、穿西装的男子和一名紫色头发的男子拉着董×不让走。他去拉董×、这时听见有人叫骂,他回头见一穿一身黑色西装、带黑框眼镜的瘦高男子拿一啤酒瓶朝王亚东扔过去,没砸着王亚东。戴黑框眼镜的男子和那个胖子就朝王亚东冲过去了,三人打起来了。他见董×被那两名男子拉走也没打董×,他就没过去,见张×在对方人群中,怕张×吃亏,就跑了过去。刚跑到那就被对方四个人按倒了。他被最开始挑事穿黑色西服上衣、留着胡子的男子骑在身上拳打脚踢。张×把骑在他身上的男子拽开了,他就往人群外跑,没跑几步就被最开始挑事穿黑色西服上衣、留胡子的男子用左手从后面抓住了他的头发,他回身用右手抓住对方头发,那名男子用右拳打他太阳穴位置,打了六拳,他用左手抓住对方头发,右手打对方脸部一拳,左脚踹对方肚子一脚,把对方踹躺下了。他转身要跑,被一穿黑色半袖的男子用铁棍抡他左肋部,又被铁棍打了头部两下,当时就流血了。那人问他是不是拿刀扎自己了,他说没有。北京腔的男子光着膀子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左手捂着腰说自己流血了。他见那人左手捂着的地方确实流血了。拿铁棍的男子就回头看北京腔的男子。他趁机拉着张×往西跑了。跑的时候他问张×哪来的刀。张×说王亚东从自己包里拿的刀,是自己去王亚东住处取衣服时王亚东让拿的。后他问王亚东怎么拿刀,王亚东说感觉要打起来了,就把刀装上了,扎了三个。王亚东等人让他先去看病,他就和张×去了潞河医院。大夫建议他去协和医院,他就把张×送回通景园,当时听王亚东说对方好像死人了。到协和医院他给王亚东打电话问在哪,王亚东说在家,等警察抓。对方拿了啤酒瓶、菜刀、铁棍,菜刀是不锈钢家里切菜用的刀,铁棍长约80厘米,铁棍头缠有黄色胶带,直径约5厘米。他当时穿迷彩外套、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他和王亚东同住在阿尔法小区一期426栋4单元102室。暂住地除了菜刀有三把刀,一把棕色木纹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折叠刀、就是王亚东案发时用的,一把黑色铁的折叠刀,展开有40、50厘米长,还有一把刀刃长约50厘米、刀把长约15厘米、带刀鞘的单刃刀。王亚东案发时使用的刀平时用来切水果,放在桌子上,其他两把刀一般放在王亚东床下。证人何×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辛×是对方最先挑事并在打架过程中骑在其身上、殴打其太阳穴的人、伦×是对方在打架时持铁棍打伤其头部和肋部的人。13.证人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0日晚10时许,他从老家回北京,和王亚东等人去龙鼎园对面的烧烤店吃饭。9月21日0时许,从烧烤店里出来一个男的和洪×发生了口角,刘×带来的女孩解释说和那男的认识,是误会。后那男的回屋了,一会从屋里跟着那男的出来十几个人,拿着啤酒瓶、菜刀、铁棍,要打他那桌的人,后被劝开。1时许,吃完离开时,在烧烤店大厅又碰到那帮人,对方看见他们就骂,一直跟到饭店外面。一个紫色头发的人拦住他,他推开那人和同伴往马路对面走。这时他听到后面有人骂了一句,回头见从后面追上来四五个人,拿着啤酒瓶,上来就打他,他被四五个人围着拳打脚踢,什么都看不见,听见周围其他人好像也打起来了。后来他见对方有三个人受伤了,有一个披着蓝色半袖的人流着血从他附近走过,他见那人左侧肋部有一道伤口,问怎么弄的,那人说是他们的人拿刀扎的。他还看见一个男的用手捂住左侧大腿,附近地上还躺着一个人,对方说休克了。刘×叫上他和胡×一起离开了现场。在通景园门口与其他人见面。打完架后,王亚东说是自己用刀扎伤的,扎人的刀埋起来了。打完架后王亚东说要回老家。吃饭的时候张×离开过,是王亚东让张×回家拿衣服。证人董×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亚东。14.证人卓×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晚9时许,他和朋友刘×等人在一个烤串店吃饭。其间,从厕所出来一个男的和洪×因误会发生了口角,后被劝开了。过了一会,那男的带几个人过来找事,看着是要打架,再次被劝开。2014年9月21日0时许,他们准备离开经过对方桌子时,对方一男的大喊“你还看”,不知道己方谁回了一句,对方就从烤串店出来找他们打架。对方用啤酒瓶扔他们,双方就动手了。他们这方的人都动手了,“小波”和何×向对方拳打脚踢,打对方的脸、肚子和头部。他看见何×与对方留卷发、留胡子的人厮打在一起。他就是劝架。对方有十多个人,都是男的,四个人打何×,还有四个人打“小波”。15.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通)勘[2014]K110223050000201409028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开始于2014年9月21日2时50分,结束于2014年9月21日8时20分,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旗舰路北口。旗舰路为南北走向的柏油路,柏油路东西两侧为便道。旗舰路北端与东西走向的云景南大街相连接形成丁字路口。丁字路口东南侧为一排平房,平房内有三家烧烤店;西南侧为万盛北里351号楼和世纪之星艺术幼儿园。在丁字路口西南侧的便道上可见一具男尸。尸体呈仰卧位,头朝南,脚朝北,上身穿深色圆领短袖T恤,T恤上可见血迹,下身穿深色牛仔短裤,脚穿深色“耐克”运动鞋,尸体胸部可见创口。将尸体抬开后,尸体下方可见血迹(提取并送检)。勘查中提取T恤上血迹并送检;在T恤前襟处提取拭子1份并送检;在尸体左腕、右腕和颈部各提取拭子1份并送检。尸体东侧1.1米处便道上可见面积为70厘米×80厘米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迹1,提取并送检)。尸体南侧1.85米处便道上可见面积为80厘米×90厘米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迹2,提取并送检)。尸体东南侧5.4米处便道上可见面积为105厘米×90厘米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迹3,提取并送检)。尸体东南侧5.8米处柏油路上可见面积为230厘米×180厘米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迹4,提取并送检)。尸体东北侧19.3米处柏油路上可见面积为140厘米×100厘米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迹5,提取并送检)。北数第三家烧烤店西北侧柏油路上可见啤酒瓶碎片(实物提取),啤酒瓶碎片上可见“雪花”字样。勘查中在啤酒瓶碎片上提取拭子1份并送检,在啤酒瓶碎片上提取指纹1枚。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张×带领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镐村414号楼1单元122室将涉案的三把刀中的折叠刀一把、匕首一把,王亚东案发时穿戴的帽子一顶进行提取并扣押,后在张×带领下在通州区梨园镇阿尔法一区426号楼4单元102室将王亚东案发时所穿的裤子一条、天蓝色阿迪达斯牌帽衫一件,董×案发时所穿的鞋一双,何×案发时所穿的迷彩上衣一件进行提取并扣押,以及上述物品的情况。1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4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亚东带领下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景园(京洲园)195号楼北侧草坪处找到了王亚东作案使用的折叠刀一把并扣押,以及上述物品的情况。1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张×带领民警在阿尔法小区提取的蓝色带帽上衣,经查看,未发现、提取到任何痕迹。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万×父亲万江源、被害人伦×、辛×、田×、被告人王亚东、证人董×、洪×的血样。20.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通公司鉴(病理)字[2014]第19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提取死者颈部、上衣前襟、双手拭子及血样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心血送毒品毒物检验室。据京公司鉴(毒物)字[2014]第FYA1405584-2014DW1961号述:在万×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50.1mg/100ml,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物。经对万×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胸前及腹部右侧刺创呈条形,且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符合单刃锐器刺击所形成。结合其尸斑浅淡,球、睑结膜苍白,右侧胸腔及心包腔大量积血和凝血块,升主动脉根部刺破口,胸腹腔各脏器称贫血貌,故其死因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万×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刺破升主动脉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向法医咨询,涉案的作案刀具可以形成死者、伤者所受损伤特征,但无法进行同一比对。2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8749-WZ8749-1号补充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不排除万江源为万×的生物学父亲。2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8749-WZ874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02、10号检材(1号折叠刀刀柄检验脱落细胞、裤腰上标有“874”字样的浅色裤子上拭子检验脱落细胞)为王亚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4-08、13号检材(现场血迹1-5、耐克鞋上血迹)为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09、25-27、29号检材(裤腰上标有“874”字样的浅色裤子上血迹、尸体下方血迹、万×T恤上血迹、万×颈部拭子检验脱落细胞、万×右腕拭子检验脱落细胞)为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5号检材(帽子上血迹)为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物证鉴定中1号折叠刀为作案刀。25.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8749-WZ874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中02号检材及03号检材提取部位为黑色折叠尖刀(长19厘米,在王亚东指认地提取)。09及10号检材提取部位为裤子(浅色长裤、裤腰上标有“874”字样)。11及12号检材提取部位为迷彩上衣。13及14号检材提取部位为耐克鞋(黑白色鞋面、红色鞋带)。15及16号检材提取部位为帽子(紫色棒球帽)。18及19号检材提取部位为匕首(长43.5厘米)。20及21号检材提取部位为折叠刀(长24厘米,刀刃上有BENCHMADE字样)。26.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通公司鉴(临床)字[2014]第0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检验所见,伤者左侧胸壁可见疤痕1处,长度为2.4厘米。左侧胸壁可见手术疤痕1处,长度为12厘米。右侧胸壁可见疤痕1处,长度为2厘米。右侧胸壁可见手术疤痕及引流疤痕各一处,长度分别为14厘米及2.4厘米。左腹部可见引流疤痕1处,长度为1厘米。鉴定意见:田×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7.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T274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辛×于2014年9月21日被他人致伤,其就诊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腰背部损伤,牙齿松动,右球结膜充血。其身体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8.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T274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伦×于2014年9月21日被他人致伤,其就诊医院诊断为:臀部外伤。其臀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9.户籍材料、死亡证明存根、火化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万×的身份情况及万×已死亡、尸体已火化的情况。30.受案登记表、梨园派出所“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21日1时许,胡×(电话:186xxxx****)报案称:通州区梨园镇龙鼎园对面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现场发现被害人万×坐在世纪之星艺术幼儿园东侧路边,胸口有被扎伤的痕迹,后经“120”急救中心现场工作,确认该人已死亡。民警经工作,发现王亚东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该人已逃跑。2014年9月21日王亚东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为网上逃犯。后王亚东于2014年9月21日20时许在内蒙古多伦县淖尔镇姑娘湖宾馆内被多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于2014年9月22日凌晨0时35分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提解押回。31.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生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亚东已被取消学习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3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亚东的年龄、身份等情况。33.案款收据证明:被告人王亚东的家属代其交纳了案款3万元。34.被告人王亚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1日1时许,他和同学董×、洪×、何×、孙×、刘×和张×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的地点在北京现代音乐学院附近的一个烧烤店。当时汪×在另外一桌吃饭,因为认识,汪×就来他们桌坐在了洪×的边上。汪×之前坐的那桌有个男的路过,跟汪×开玩笑说:“你瞅啥呢?”洪×以为那男的冲着自己说,就接了一句:“瞅你咋了。”那男的跟洪×吵了几句,汪×赶紧解释,并把二人拉开,后那名男子就回到自己那桌了。后来那桌的人又有人拿着酒瓶过来,和他那桌的人互骂了几句,又被劝开了。后来那桌有人出来上厕所,回来的时候说:“还瞅啊。”他问:“你们是不是要挑事。”对方说就是要挑事咋了。双方又吵了几句,那桌就过来人,他看见有人带菜刀,于是就跟张×说让张×帮他把家里的折叠刀拿来,张×不愿意,他跟张×说:“你要是不去拿刀的话,我们一会儿就得挨人家砍。”后张×就和刘×去他家了。很快张×回来了,他把张×的包给拿过来打开看了一眼,里面有两三把刀,具体两把还是三把没有看清楚,他拣了里面一把较短的折叠刀拿出来放在自己穿的蓝色上衣右兜里。他当时就是想着对方要是拿刀砍人,他也拿刀划对方。后来去结账,经过那桌时,他们又看了对方一眼,然后那桌的人追了出来,有人拿着酒瓶子、菜刀、铁棍,对方有人往他们这边扔啤酒瓶,啤酒瓶碎在了地上,没有砸到人。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他被对方的几个人打倒在地,后打他的人又去打董×等人。这时他想起身上有刀,于是就拿出刀,把刀刃掰了出来冲着对方就扎。当时对方挺乱的,他就记得扎的对方三个人,有一个当时正在打董×,另外两个当时他也没有看清楚扎的是打谁的人,被扎的人他也都不认识。他记得第一个被扎的人,他扎了2刀,应该是都扎在肚子周围了,具体哪里说不好。另外两人扎的也都是腹部。扎完第三个人他就往通景园小区跑了,他在通景园附近找了个地方,把他用的刀埋了。之后他就回到阿尔法小区的家,跟其他人说自己用刀把人捅了,害怕,想回家。然后他就于早上五点多打车去了六里桥,又回了内蒙古多伦县的老家。后来他在老家的一个宾馆被抓了。因为双方在第二次发生口角的时候,他看见对方有人拿刀和酒瓶,他怕如果真要打起来吃亏,所以就让张×去拿的刀。他就说让张×回家帮拿两件衣服,顺便把刀拿来。他拿的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刀,打开之后整个长约15厘米,刀刃也是黑色的,只有开刃的部位有金属色泽,是单刃的尖刀,这把刀后来他带民警找到了。第一个男子,他扎了两刀,记得是扎在肚子周围,具体哪里不清楚;第二名男子扎了一刀,在后腰上;第三名男子扎在肚子周围。具体部位都记得不太清楚了。扎的第一名男子应该是体态偏胖,20多岁,他的右侧身体对着他的方向,他右手持刀,扎了2刀,扎在腹部或者向后侧一点,具体扎在哪里印象不深了。扎的第二名男子挺瘦的,也是20多岁,这名男子当时是背对着他,当时他应该是从该男子靠近右后边捅的刀,具体扎在哪里不清楚,这个人好像穿一件蓝色的半袖的衣服。扎的第三个挺胖的,也是20多岁,个子不高,该男子正对着他的时候他捅的,捅肚子上了,好像是穿的黑色短袖上衣。扎完人之后他拉着孙×跑的。第一次冲突后,对方回去了,他看见屋里有个人拿着菜刀比划。后来结账出来,对方追出来先围住他们推搡,然后围着拳打脚踢,他看见对方至少有一个拿菜刀的、一个拿铁棍的,还有二三个拿酒瓶的。但打起来后对方是不是用这些东西他不知道。他这一方的其他人什么都没拿,就是他拿出刀来了,他能肯定,当时他没看见他这方有人拿东西,后来也没人说打架拿东西。当时有二三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大约有1分钟左右把他打倒在地上,就去打董×等人了,当时他这方几个人被对方分散开,几个人围着一个打。他看见对方打董×,急了,因为董×前一段时间受伤了,不能再受伤。另外看见还有人推他女朋友,就从兜里掏出刀子,对方有个人离他最近,他没注意那人打的是谁,就从后面冲这人右侧屁股、腰附近的位置扎了两下,那人没什么反应,还打人。然后他看见董×被二三个人围着拳打脚踢,离他大约七八米远,他跑过去从后面随便冲其中一个人腰、屁股的位置扎了一刀。然后他看见孙×在旁边二三米远的地方被一二个人打,他就跑过去随便冲其中一个挺胖的人肚子扎了一刀,这个人是面对面的扎的,然后他拉着孙×就跑了。他打架时上穿一件浅蓝色带帽头的运动衣,下穿卡其色休闲裤,脚穿蓝色滑板鞋,戴一顶棒球帽。被告人王亚东辨认出北京市通州区通景园(京洲园)195号楼北侧草坪处是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被告人王亚东从10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对于被告人王亚东所提其仅刺扎了三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亚东持刀连续刺扎四名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告人王亚东的供述、被害人辛×、田×、伦×的陈述、证人孙×、汪×、张×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王亚东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亚东的辩护人所提王亚东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亚东在与他人发生冲突之前即准备刀具,发生冲突过程中持刀连刺四人,主观恶性深,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东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亚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王亚东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亚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黑色单刃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奕代理审判员  程靖翔代理审判员  朱小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