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士礼与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郭士礼,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李志,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郭士礼与被告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士礼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郭士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