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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秀彤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彤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X彤,男,因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X彤将冰毒24.54克、海洛因0.21克、麻古0.18克藏在其小轿车上,2015年4月24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江X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毒品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彤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仍非法持有十克以上,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江X彤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江X彤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江X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X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