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同案人“长毛”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XX号一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屋欲实施盗窃时,因被害人丁某返回家中,被告人龙某及同案人“长毛”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