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建荣与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荣,陈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荣。被执行人:陈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荣与被执行人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陈宏伟应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2万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归还5万元,余款2.2万元予以放弃,款自2015年8月起每月月底归还2000元(直接汇入申请人银行卡),直至还清;本案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陈宏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