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尊涛与被告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涛,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张尊涛,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毕峰,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尊涛与被告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尊涛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