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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尊涛与被告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涛,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张尊涛,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毕峰,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尊涛与被告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尊涛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